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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移工之身分證明文件(護照或居留證)。
(三)交通費用損失補償匯入之我國境內有效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移工無
      我國金融機構帳戶者,將以禁止背書轉讓之國庫支票,由移工親自
      至銀行兌領。
(四)經航空公司開立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以前,且原訂請假返
      國行程出發時間在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十六時以後之機票票根、
      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文件。訂(購)票人非移工本人或非
      以機票正本申請者,應由移工於前揭文件空白處親簽署名。
(五)載明原購買航班之公司因移工延後或取消行程所生退費金額之退票
      證明或其他證明支付事實之原始憑證。
(六)無法檢附前款文件、資料者,應提供其他證明文件、資料(例如移
      工、雇主或受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航空公司聯絡之電信通聯
      紀錄或電子郵件紀錄等),並以航空公司公告之退費標準為準(機
      場稅、跨行轉帳等手續費內含於退費標準者,以機場及各銀行公告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