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雇主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受僱勞工,每滿二個月之次
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二)僱用名冊、受僱者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
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必要文件。
雇主得併前項僱用獎助之申請案,代受僱勞工申請就業獎勵津貼,並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就業獎勵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二)受僱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雇主僱用同一受僱勞工,於第二次起之僱用獎助申請案,得免附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文件;受僱勞工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亦得免附前項第
二款規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