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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穩僱用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7
七、雇主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受僱勞工,每滿二個月之次
    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二)僱用名冊、受僱者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
      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必要文件。
    雇主得併前項僱用獎助之申請案,代受僱勞工申請就業獎勵津貼,並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就業獎勵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二)受僱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雇主僱用同一受僱勞工,於第二次起之僱用獎助申請案,得免附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文件;受僱勞工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亦得免附前項第
    二款規定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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