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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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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習獎勵金之發給,應自開訓日起每三十日,由分署直接撥入獎勵對
    象個人金融帳戶。
    青年於本要點生效前已參加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訓練課程,且於本
    要點生效後繼續參訓者,分署仍得依本要點規定發給自開訓日起之獎
    勵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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