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學習獎勵金之發給,應自開訓日起每三十日,由分署直接撥入獎勵對 象個人金融帳戶。 青年於本要點生效前已參加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訓練課程,且於本 要點生效後繼續參訓者,分署仍得依本要點規定發給自開訓日起之獎 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