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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第 7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不適用勞
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
前項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第一項定期勞動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
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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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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