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訓練費用補助之應備文件、資料;另第五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之文件、資料,包括雇主僱用之結訓學員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未離職之證明文
件。
二、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另提升雇主訓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誘因,爰
參照補助雇主辦訓之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第二項定明雇主自行辦理
訓練及雇主委託辦理訓練之補助標準:
(一)基於雇主之企業責任,爰特別規範,雇主針對未來之人力需求開辦職業訓練,
採部分補助,又為避免雇主將未補助之訓練費用轉嫁參訓之失業勞工,故規定
未補助部分,由雇主自行負擔,不得向參訓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二)考量由雇主委託訓練單位辦訓,尚需進行訓練課程規劃及執行等行政庶務,爰
依不同辦理方式定明其補助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