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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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地方政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開發臨
時性、季節性、短期性等就業機會及就業媒合、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
務、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
經驗及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
二、為鼓勵地方主管機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推動轄區銀髮人才服務,促進其在
地就業,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地方主管機關,俾使地方主管機關能順利推
動銀髮人才服務,另為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具體執行與推動,必要時亦得聘請專家
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