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依下列項目評選: 一、建立及推動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制。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場穩定就業措施。 三、結合單位組織特性,辦理中高齡及高齡人力發展之前瞻性或創意性措 施。 四、執行前三款所定項目具有成效及影響力。 五、其他足為楷模之事蹟。
一、第一項明定評選項目應包括建立內部機制、作業流程、實際推動做法及措施、相 關做法之執行力及影響力等。 二、第二款所定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場穩定就業措施,應符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需求。 三、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評選項目係屬參加單位內部機制及措施內容,考量實際推動成 果為前三款事項推動後之成效,爰訂定第四款,以綜合展現前三款機制及措施實 際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