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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依下列項目評選:
一、建立及推動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制。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場穩定就業措施。
三、結合單位組織特性,辦理中高齡及高齡人力發展之前瞻性或創意性措
    施。
四、執行前三款所定項目具有成效及影響力。
五、其他足為楷模之事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第一項明定評選項目應包括建立內部機制、作業流程、實際推動做法及措施、相
    關做法之執行力及影響力等。
二、第二款所定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場穩定就業措施,應符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需求。
三、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評選項目係屬參加單位內部機制及措施內容,考量實際推動成
    果為前三款事項推動後之成效,爰訂定第四款,以綜合展現前三款機制及措施實
    際辦理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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