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雇主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計畫執行所在地之 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經費概算表(附件三)。 (四)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採聯合辦理者,應檢附聯合辦理單位授權書(附 件四)及聯合辦理單位基本資料表(附件五)。 (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第一項計畫執行所在地跨二個分署時,應向雇主登記地之分署提出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