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雇主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計畫執行所在地之
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經費概算表(附件三)。
(四)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採聯合辦理者,應檢附聯合辦理單位授權書(附
件四)及聯合辦理單位基本資料表(附件五)。
(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勞工就業保險投保資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或其他足資證
明投保之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或分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第一項計畫執行所在地跨二個分署時,應向雇主登記地之分署提出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