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為公法救助關係。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上工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發給進用人 員,發給方式以金融機構轉帳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