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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選手作品保存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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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選手作品分類表:
    依據各職類之競賽內容特性,區分為下列四種性質及保存範圍(詳如
    附表):
(一)可保存實體作品者之職類,保存實體及相片。
(二)可保存實體作品者之職類,但因佔用教學訓練空間時,實體作品得
      於競賽結束 3  日後拆除,但保存相片或電子檔案。
(三)過程或功能評分性質之職類,僅保存相片或電子檔案。
(四)花材或食品加工性質之職類,僅保存相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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