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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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依本辦法加保者,其行業別廣泛且變動頻繁,與一般投保單位可依其營業項
目決定適用行業別費率狀況不同,爰經衡酌加保對象之特殊性及為兼顧簡便加保
操作之可行性,於第一項明定其保險費率採單一費率。
二、考量本辦法施行初期,尚無經驗值可供訂定保險費率,爰於第二項定明依本辦法
加保者,其施行時之保險費率,按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
費率表之平均費率辦理。
三、第三項定明第一項保險費率,自施行之日起,每三年調整一次,即施行後第四年
,依本辦法被保險人最近三年期間之保險實際收支情形與精算結果,據以辦理並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