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本法第 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 作量、工作場所或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本法第七條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 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考量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其就業型態與一般受僱勞工不同,具有工作 時間、場所、報酬不固定之多元工作樣態,又依本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勞工保險條 例之職業保險相關規定,自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故為使制度穩定銜接,並兼顧現行 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勞工權益,爰參照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一條規定,定明本法第七條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自營作業者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