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7 條
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之醫療機構,應符合辦理勞工體
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所定資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檢查,需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授
權訂定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所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
並參考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之規定,明定辦理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
康追蹤檢查之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