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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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應不予
核發津貼或補助之情形,定明不予發給輔助設施補助之情形。
二、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
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第一款定明有不實申領之情形者,例如提供偽造之發票或收據證明,不予發給輔
助設施補助。
三、考量國家財政及社會福利資源有限,應妥適分配福利資源,爰參考就業保險促進
就業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基於同一事由之補助不重複原則,明定申請輔助設
施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補助範圍並排除非職業
災害勞工及屬法定之雇主應設置設施或設備之責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