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分組鑑定會委員九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分組 鑑定會召集人,並按各分組疾病類型,自第五條專家名冊遴聘下列人員組 成: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五人。 二、相關醫學專科醫師一人。 三、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四、法律專家一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任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為辦理職業病鑑定,第一項明定分組鑑定會委員之組成及人數,其中除中央主管 機關代表一名並為分組鑑定會召集人外,另按專業分工,自第五條所定相關團體 推薦之專家名冊中,遴聘適當人選擔任分組鑑定會委員。 二、第二項明定委員任期、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任之。 三、第三項明定委員之性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