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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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團體、教學醫院或從事職業醫學相關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課
      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擔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者。
(三)碩士以上學位,且從事職業傷病調查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之醫事人
      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考量辦理職業傷病之調查及研究、職業傷病診療之研發及運用之受補助單位及計
    畫主持人,應具該等專業及相關實務經驗,第一款爰依補助項目性質,規範申請
    單位之資格。
二、參據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規定,第二款
    定明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
(一)第一目定明有關計畫主持人須具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且曾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
      師三年以上。
(二)第二目定明有關計畫主持人須擔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
(三)第三目定明有關計畫主持人須具碩士以上學位,且從事相關領域調查及研究經
      驗三年以上之醫事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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