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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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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單位為提供施用毒品者個別化就業服務及協助措施,辦理下列事
    項:
(一)透過一案到底就業服務,全程陪伴施用毒品者,並於其就業後持續
      追蹤就業狀況,掌握就業情形。
(二)運用就業促進措施,協助施用毒品者重返職場:
      1.對於就業性向不明確之施用毒品者,提供職業興趣探索、深度諮
        詢、職業心理測驗評量與職涯規劃等服務,協助其就業,並提供
        就業市場資訊及就業促進研習,增進其尋職技巧,以利就業準備
        。
      2.針對技能不足之施用毒品者,於其收容期間,與矯正機關合作入
        監辦理職業訓練專班;離開矯正機關者,安排其參加職業訓練,
        費用全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資格者,另
        提供訓練期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鼓勵施用毒品者培養規律之工作習慣與態度,提供短期安置之臨
        時性工作機會,協助其與職場接軌,補助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施
        用毒品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機會。
      4.提供施用毒品者創業諮詢輔導及創業研習課程,並協助其申請創
        業貸款及貸款利息補貼,減輕資金壓力。
(三)增強施用毒品少年之就業能力,提供職涯探索、職場體驗等課程,
      協助其做好就業準備及輔導就業。
(四)提供施用毒品者職場關懷及追蹤輔導:
      1.增強施用毒品者就業意願及動機,協助就業準備、陪同面試,於
        其就業過程持續給予支持,協助穩定就業。
      2.提供施用毒品者推介就業及職場關懷,於其就業後之前六個月按
        月追蹤關懷,並持續掌握其就業狀況一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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