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勞資雙方當事人,於視訊調解會議召開日五日前 ,提供調解訴求陳述及回應之必要證明文件,俾利提供參與人員,以 利事實調查。 勞資雙方當事人於視訊調解會議進行時,所臨時提供之佐證資料,應 確保參與人員得共見共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