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本部代 表一人為召集人: (一)本部代表三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四)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五)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六)職業重建專家三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 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