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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本部代
    表一人為召集人:
(一)本部代表三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四)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五)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六)職業重建專家三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
    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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