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展署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不實、偽造或失效資料。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申請書件未備齊者,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未於第三點所定期間內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