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領第 二次尋職津貼一萬元: (一)進行二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一次以上之就業輔導服務。 前項第二款所稱就業輔導服務,指由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提供之個別化諮詢服務、就業促進研習等活動,或本署青年線 上諮詢平臺之相關服務。 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區 檢附上傳第一項所定二次以上求職及接受就業輔導服務之紀錄;逾期 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