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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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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署為提供精神障礙者個別化、多元化就業服務及協助措施,結合相
    關協辦單位,辦理以下事項:
(一)透過一案到底個別化就業服務,全程陪伴精神障礙者,並於其就業
      後持續追蹤就業狀況,掌握就業情形。
(二)依據精神障礙者之就業能力,連結地方政府依現行作法提供多元化
      就業服務:
      1.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且能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
        之精神障礙者,提供求職登記、推介就業、諮詢服務、協助媒合
        工作機會。
      2.對於就業能力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精神障礙者
        ,提供個別化之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
        務。
      3.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
        需長期就業支持之精神障礙者,依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
        性就業服務。
(三)提供精神障礙者創業諮詢輔導及創業研習課程等相關資訊。
(四)依精神障礙者之身體能力、認知知覺能力、情緒和精神狀況,提供
      職務再設計服務,透過改變或調整工作方法、職務內容、機具設備
      或工作環境,克服工作者因精神疾病症狀所引起之工作障礙,增進
      其工作效能,進而順利進入職場或穩定就業。
(五)運用就業促進工具如僱用獎助等,協助並鼓勵雇主進行合理調整,
      適切尊重精神障礙者發揮工作能力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