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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教育專業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7
七、本部為辦理勞教人員遴選事宜,應設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
    部指派;另置委員六人至八人,由本部就勞動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聘兼之。
    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最長二年,期滿
    得續聘之。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審查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本部及審查小組對於申請案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