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部為辦理勞教人員遴選事宜,應設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 部指派;另置委員六人至八人,由本部就勞動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聘兼之。 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最長二年,期滿 得續聘之。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審查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 本部及審查小組對於申請案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