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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選用參考指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7
七、第四點第三款所指之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選擇及使用,係指雇主依前
    點皮膚接觸暴露評估結果,選定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並使勞工正確使
    用。
    雇主應依附件一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類型選用流程,並考量下列事項,
    選定適當防護具供勞工使用:
(一)對於接觸高危害性皮膚有害物,如有進一步評估之必要,可依其危
      害特性及作業時間,參考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之化學性皮膚防護具
      之破出時間等滲透率檢測結果,進行選用規劃。
(二)將安全資料表之個人防護設備、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使用限制等納
      入選用考量。
(三)對於接觸具皮膚過敏之皮膚有害物,應選擇比評估結果更高等級防
      護效能之皮膚防護具。
(四)選擇化學性皮膚防護具時,除考量勞工防護需求外,也應考量穿戴
      者對材料過敏之可能、或高溫環境等影響生理之狀況,並諮詢勞工
      健康服務醫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適當建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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