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就業獎勵津貼,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屬特定對象之勞工:以全時工作受僱,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一萬元
;以部分工時工作受僱,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二)非屬特定對象之勞工:以全時工作受僱,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六千
元。
勞工受僱之日,於第二點附表所定之特定地區就業者,另依下列規定
加發就業獎勵津貼:
(一)以全時工作受僱者,每人每月加發新臺幣三千元。
(二)以部分工時工作受僱之特定對象,每人每月加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前項勞工受僱後,因雇主或勞工因素變更工作地點者,以變更後之工
作地點,重新依第二點附表所定之特定地區認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津貼,按受僱期間月數核發,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最長核發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