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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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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單位應於結訓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彙收結訓學員個人金融
    帳戶文件影本後,函送分署,分署審查後直接撥入結訓學員個人金融
    帳戶,或通知結訓學員以指定方式領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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