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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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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初尋青年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間內,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第二次尋職津貼五千元:
(一)進行三次以上求職。
(二)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以上之推介就業服務。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七日內,於本計畫專區
    檢附上傳前項第一款所定三次以上求職之紀錄;逾期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