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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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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單位執行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審查作業完成後,應依下列規
    定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一)審查合格者:發予審查合格通知,並於對外公開網站公告審查合格
      名單。
(二)限期補正:執行單位應將書面審查或現場審查發現之應說明或缺失
      事項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發予審查不合
      格通知。
(三)審查不合格者:發予審查不合格通知。
    申請單位如不服前項之結果,得於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敘明理
    由,以書面向執行單位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執行單位對於前項申復
    ,得請聘請相關專家召開會議提供意見。
    執行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及七月五日前,將前半年執行第一項審查
    結果及審查過程資料,報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