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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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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之推薦單位及方式如下:
(一)企(產)業勞工組:
      1.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例如:各級總工會
        、聯合會等),得推薦所屬會員工會符合第三點規定資格之勞工
        參加選拔。
      2.各事業單位(總公司與其所屬分公司、廠場視為同一事業單位,
        由總公司登記地之主管機關推薦參加選拔)、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法登記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勞工事務團體及非屬工
        會聯合組織之工會團體,得向團體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
        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推薦,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評選後推薦符合第三點規定
        資格之勞工參加選拔。
      3.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
        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臺
        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得
        推薦所屬會員符合第三點規定資格之勞工參加選拔。
      4.臺灣電力工會、臺灣鐵路工會、臺灣石油工會、中華海員總工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
        工會、臺灣公路工會及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部直屬工會)
        ,得推薦所屬會員符合第三點規定資格之勞工參加選拔。
(二)職業勞工組: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得推薦符合第四點規定資格之勞工參加選拔。
(三)工會領袖組: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及本部直屬工會,得推薦符合第五點規定資格之勞工參
      加選拔。
(四)工會會務人員組: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及本部直屬工會,得推薦符合前點規定資格之勞工
      參加選拔。
    前項推薦參加選拔之人數,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一)依前項第一款各目推薦者,最多推薦三人。
(二)依前項第二款推薦者,最多推薦二人。
(三)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推薦者,最多推薦一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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