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七、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專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負責勞動條件檢查及專業督導工作。 (二)負責勞動條件檢查後續配合事項之督導執行工作。 (三)負責轄內勞動條件檢查資源整合運用、勞動條件檢查制度建立等計 畫方案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四)負責聘用檢查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關勞動條件督導事宜及長官臨時交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