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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申訴人依第二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性騷擾事件申訴後,得於處分作
成前,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定明申訴人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
申訴;惟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以維持法安定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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