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依第二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性騷擾事件申訴後,得於處分作 成前,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定明申訴人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 申訴;惟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以維持法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