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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零五零壯世代就業網絡合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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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案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本署公告申請期間內,向計畫執行地所
    屬分署提案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依法核准設立之文件,包括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組織章程影本等。但提案單位為行政機關者,得免付。
(三)實施計畫書。
(四)提供申請時有辦理第五點規定相關業務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表一:申請書.PDF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