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案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本署公告申請期間內,向計畫執行地所 屬分署提案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依法核准設立之文件,包括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組織章程影本等。但提案單位為行政機關者,得免付。 (三)實施計畫書。 (四)提供申請時有辦理第五點規定相關業務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