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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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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惟當年度編列經費用罄者,即停
    止辦理補助: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逐案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
        並於審核完成後,於補助系統通知事業單位資格審核結果。
      2.經受委託機構審核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者,受委託
        機構得通知其於至多十個工作日內至補助系統補正;補正次數各
        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3.本署為辦理申請補助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設置審查
        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
        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機械、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專業技
        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委員,並得
        視事業單位輔導改善情形,於補助額度內審酌補助比例,必要時
        ,並得至現場查驗;審查完成後,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業單位
        審查結果。
      4.經審查小組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之必
        要者,得以補助系統通知其於指定期限內將補充文件電子檔上傳
        至補助系統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核定結果酌減補助或不予
        補助。
      5.本署就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特
        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清冊」(格式五),併金
        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二)合作公會:
      1.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逐案
        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
      2.經受委託機構審核不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者,得通知其於指定期
        限內補正文件,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3.由受委託機構遴聘職業安全衛生專家進行書面審查,於補助基準
        額度內審酌補助比例,送本署辦理補助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
        事宜。
      4.經書面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之必要者
        ,得通知其於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核定結果酌
        減補助或不予補助。
      5.受委託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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