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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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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定製程事業單位及合作公會應依第五點規定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
    ,以掛號方式(郵戳為憑)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補助文件概
    不退還: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之一)。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另需檢附申請第六點各改善
        項目之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如設備安全規格或
        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
      3.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4.領據(格式三)。
      5.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四)。
      6.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7.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8.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表及輔導資料影本。
      9.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及報備憑證(依
        規定免報備者免附報備憑證)。
     10.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11.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二)合作公會: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之二)。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3.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4.領據(格式三)。
      5.成立及運作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相關紀錄文件、辦理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研習活動或編製之安全衛生技術文件等相關證明
        文件。
      6.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檢附之各項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如下: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應為申請年度自受委託機構輔導日起至同年度
      九月十五日止。但改善工程涉及跨年度者,其期間得展延起至一百
      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止。
(二)合作公會:應為申請年度自合作備忘錄簽署日起至同年度十一月二
      十日止。但二年度連續辦理者,其期間得延續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
      二十日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