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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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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離開職場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勞工申請就業獎勵,應向勞發署所屬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併稱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至主辦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報名參加。
    前項所定離開職場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依下列規定之日起算:
(一)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次日。但
      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者,自最近一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效力
      停止之次日。
(二)未有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
      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次日。
    離開職場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勞工於主辦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報名參加
    ,將派案至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其求職登
    記及諮詢後,得發給推介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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