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18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7
七、競賽方式:
(一)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為準,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為原則。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
      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依規定各職類報名人數達 6  人時,該職類始辦理競賽;人數不足
      6 人時,該職類改辦理表演賽,優勝獎金減半發給;人數 3  人(
      含)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三)本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不併同辦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國手選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