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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就業力準備計畫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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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執行第四點第三款開發友善廠商措施,分署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主動拜訪事業單位、辦理雇主座談會及成功案例經驗分享等,積極
      開拓事業單位為少年友善廠商(包含社會企業),並建立名冊。
(二)加強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及僱用獎助措施,鼓勵雇主僱用少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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