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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依第五點安排勞工參訓,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勞工實際
    參訓人數,申請穩定僱用訓練獎勵:
(一)已指派專人督導管理勞工參訓情形。
(二)已安排勞工參加每月七十五小時以上訓練課程。
    前項穩定僱用訓練獎勵,按每名參訓勞工,每月核發事業單位新臺幣
    (以下同)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五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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