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業單位依第五點安排勞工參訓,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勞工實際 參訓人數,申請穩定僱用訓練獎勵: (一)已指派專人督導管理勞工參訓情形。 (二)已安排勞工參加每月七十五小時以上訓練課程。 前項穩定僱用訓練獎勵,按每名參訓勞工,每月核發事業單位新臺幣 (以下同)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