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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依第五點安排勞工參訓,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勞工實際
    參訓人數,申請穩定僱用訓練獎勵:
(一)已指派專人督導管理勞工參訓情形。
(二)已安排勞工參加訓練課程,且每月訓練時數應符合第四點附表之規
      定。
    前項穩定僱用訓練獎勵,按每名參訓勞工參加訓練課程時數計算發給
    ,最長發給六個月,核發基準如下:
(一)參加訓練課程時數每月七十五小時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
      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五元。
(二)參加訓練課程時數每月五十小時以上未達七十五小時者,發給一萬
      一千元。
(三)參加訓練課程時數每月二十五小時以上未達五十小時者,發給六千
      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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