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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綿及人造石有害粉塵呼吸防護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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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
      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查。惟當年度編列經費用罄者,即
      停止辦理補助。
(二)經專業機構及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
      之必要者,本署得通知其於五個工作天內補正,且以一次為限;屆
      期未補正者,本署得不予補助。
(三)專業機構應定期將年度經費報告及符合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審查、
      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需檢附之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敘明理由列冊
      送本署備查。
(四)本署為辦理申請補助之核定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邀請具職業衛
      生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召開會議辦理
      審查事宜。必要時,得由本署或專業機構派員實施查核,申請單位
      應予配合。
(五)有關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本署就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單位,以「
      符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石綿及人造石有害粉塵呼吸防護補助清
      冊」(如格式四),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