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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委員遴聘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7
七、本會委員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代表單位改派或其本職異動而
    更替。
    機關或團體改派其代表人員時,應將改派名單函送本部補聘。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