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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連結重點產業用人需求與青年就業實施計畫 (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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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任務及分工
一、中央部會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依產業發展趨勢,協調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重點產業,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產業特性
      及未來發展前景,辦理未來 3  年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工作,以掌
      握重點產業發展所需之人才(112 年重點產業彙整如附表)。另請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轉知重點產業之公協會可主動與分署洽談
      計畫合作事宜。
(二)教育部:請協助轉知所屬大專校院與分署共同倡導在校青年參與分
      署與產業公協會所辦理之青年職涯輔導活動、關鍵職能課程/職業
      訓練課程及專案媒合。
二、發展署
(一)計畫之擬定、規劃及推動。
(二)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所擇定之產業項目,
      並轉知分署評估辦理。
(三)列管分署執行計畫之辦理情形及專案媒合進度,並滾動精進就業促
      進措施。
(四)定期分析及綜整計畫辦理成果,並適時對外界說明。
三、分署
(一)與產業公協會共同合作掌握轄區內掌握轄區重點產業輪廓,調查重
      點產業相關企業之發展前景、職場環境、優質職缺及其關鍵職能需
      求,據以規劃辦理職涯輔導活動、關鍵職能課程及專案媒合,並提
      送執行計畫予發展署備查。
(二)與轄區大專校院共同倡導在校青年參與辦理之職涯輔導活動、關鍵
      職能課程及專案媒合。
(三)依執行計畫之辦理期程及服務量能,彈性提供計畫相關資源措施,
      協助未就業青年至重點產業就業。
(四)適時整合運用轄區內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資源(含青年職涯發展
      中心、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就業中心業務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就業
      服務業務相關計畫等),落實計畫推動目標。
(五)定期檢討青年就業人數目標數達成情形,並評估精進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