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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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本計畫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人共同組成
    實地考核小組,並由本署派員,每場次原則由五人至七人擔任考核委
    員,其成員如下:
(一)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三人至五人。
(二)本部代表二人。
    實地考核小組委員人選,將優先邀請本部、行政院或衛生福利部身心
    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任務編組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委員參與考核,
    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民間團體委員以全國性團體為主,推派之委員應為團體之資深高
    階人員,且具身心障礙者就業、職業重建等專業領域至少三年以上工
    作經驗。
    實地考核小組委員如有擔任該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所
    屬機構(單位)、團體於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承接委託辦理業務者(不
    含研究調查),應迴避擔任該地方政府之考核委員。
    實地考核小組委員至少須參加四場次考核行程,並應遵守保密原則,
    以維持考核之客觀公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一、依修正第三點所列實地考核執行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考核委員係由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邀請遴聘及派員,爰酌修第一項序文文字。
二、第二項、第四項酌修文字,以茲明確。
三、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