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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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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
(一)為協助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失業或待業青年取得重點產業就業所
      需技能,參加本部職前訓練或產業新尖兵計畫之政策性產業訓練課
      程,得發給學習獎勵金每月一萬元,最高以十二萬元為限。
(二)青年參加前項職前訓練課程,由訓練單位於開訓日之次日起十個工
      作日內檢送參訓青年個人金融帳戶文件影本送分署辦理。
(三)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規定課程之青年,應逕至本部台灣就業通網站
      產業新尖兵計畫專區上傳金融帳戶文件。
(四)分署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獎勵資格審查,並通
      知青年核定獎勵金額等審查結果。
(五)青年依本要點規定領取學習獎勵金,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