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職安署指派執行本要點所定評鑑作業。 (二)就評鑑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三)不得變更、隱匿、捏造評鑑結果,或洩漏評鑑對象經營管理、職業 傷病勞工個人或其事業單位資料等內容。 (四)不得與受評之認可醫療機構有不當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