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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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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庇護工場申請參與本計畫及補助,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個案職前準備、技能強化、社會融合適應能力等訓練。
(二)辦理個案工作能力評估及轉銜個案申請。
(三)個案於一般職場就業後,持續提供就業支持及情緒關懷,協助個案
      穩定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