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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計畫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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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應於減班休息時段內辦理訓練課程,每場次課程至少為一小
    時,其內容得包括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業技術課
    程與管理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
    力課程,及事業單位內部講師訓練課程等。
    前項事業單位得自行安排辦理訓練,或由其中一家事業單位安排辦理
    聯合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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