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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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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應於減班休息時段內辦理訓練課程,其內容得包括關鍵就業
    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業技術課程與管理課程、國際溝通能
    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及事業單位內部講
    師訓練課程等。
    前項事業單位得自行安排辦理訓練,或由其中一家事業單位安排辦理
    聯合訓練。
    第一項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每一訓練課程為五人以上;運用數位能力
    課程及專業技術課程每一課程訓練人數須為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餘各類課程每一課程訓練人數為五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下。每場次
    課程至少為一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