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 就未符規定上限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 可外國人名冊。雇主逾期未提報或提報人數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 逕自指定。 雇主依前項提報廢止之外國人名冊,未符規定人數屬外加就業安定費 案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國人者,須優先以外加就業安定費案所引進或接 續聘僱之外國人為限。 雇主依前二項提報廢止之外國人名冊人數,依附表一或附表二重新計 算,且未符附表三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雇主重行提報外國人 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