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第 7 條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失業或待業青年,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失業者職
前訓練或產業新尖兵計畫等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訓練獎勵金,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申請參訓以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為協助失業或待業青年,鼓勵其學習新興產業技術,參加失業者職前訓練或產業新尖
兵計畫等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於其參訓期間每月發給訓練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每月以三十日計算,畸零日數期間之訓練時數未達五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達五
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申請參訓以一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