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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第 7 條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失業或待業青年,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失業者職 前訓練或產業新尖兵計畫等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訓練獎勵金,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申請參訓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