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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緩衝車使用安全管理指引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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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駕駛人員管理
(一)緩衝車駕駛人員應具備合法駕駛執照,視使用車種需符合相應類別
      要求,如大貨車或大客車等職業駕照規定,且需接受安全教育訓練
      。
(二)雇主平時應辦理職業安全相關教育訓練、落實勤前教育及危害告知
      ,確保緩撞車駕駛人員具備相關安全觀念,降低人為操作疏失及事
      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