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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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外國人申請補發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補發事由切結書。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但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參照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定明外國人申請補發本法第十一條所
定許可應備文件。又現行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案,可採郵局劃撥、銀行轉帳及台灣pay
等繳費方式,為簡政便民,定明得由勞動部經網路查知繳費情形者,得免附審查費收
據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