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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7 條
外國技術人力於我國境外引進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工
作,應具備下列各款學經歷資格之一:
一、畢業僑外生。
二、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
三、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二年
    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外國技術人力於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工作,
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畢業僑外生。
二、已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工作,且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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